2015年,最高法院在武汉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会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何定性给出了明确指引。
《武汉会议纪要》指出,“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6年,最高法院又发布《<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进一步阐明:“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是通过合法渠道销售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
因此,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李霞代理律师周辉看来,不管是《禁毒法》还是《武汉会议纪要》,都明确了在涉精神药品案件中毒品认定的关键在于涉案列管药品的使用目的。
“国家对精神药品进行管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少部分真正需要用药的患者却受到了伤害。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周辉说,“让民众冒着毒品犯罪的风险去买救命药,这本身就是一种悲哀,法律不应该让母亲在犯罪还是救儿之间进行抉择。”
另一位患儿母亲说,她有两个诉求:
一是司法机关对本案重新定性,撤销“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罪名;二是希望国内能有正规渠道购买氯巴占,社会各界对罹患罕见癫痫病的群体给予更多关注。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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